澳门行政长官
澳门行政长官的职责
1. 澳门特区首脑: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最高行政首脑,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脑。
2. 澳门特区行政:主持和负责澳门特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并行使该特区的行政权力。
3. 澳门特区政策: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布行政命令和指令,并制定和执行政府政策。
4. 澳门特区政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合作,并就政府的重要政策、法律和预算提案,向立法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5. 澳门特区对外: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对外与外国和境外地区联系,并签订相关的文件。
澳门行政长官的权力
1. 任命特区政府官员:任命和免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官员,并设置和管理澳门特区政府的下级单位。
2. 领导特区政府会议:主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会议,并就政府的重要政策、法律和预算提案,进行讨论和决定。
3. 特区紧急状态:在澳门特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发布紧急状态宣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澳门特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4. 特区赦免特权:可以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给予特赦、减刑或缓刑。
5. 特区其他职权: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和其他法规,行使其他赋予澳门行政长官的职权。
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
澳门行政长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行政长官的任期
澳门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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