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

1.认缴出资的定义

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一种制度。认缴出资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逾期缴纳出资的滞纳金。

2.认缴出资的性质

认缴出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负有接受出资的义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欠缴出资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认缴出资的效力

认缴出资一经成立,即对认缴出资的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认缴出资的转让

认缴出资可以依法转让。认缴出资的转让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未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认缴出资的转让无效。

5.认缴出资的退还

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可以依法退还认缴出资。认缴出资的退还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未经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认缴出资的退还无效。

标签:新公司法,认缴出资,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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