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的规定
1.认缴出资的定义
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一种制度。认缴出资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逾期缴纳出资的滞纳金。
2.认缴出资的性质
认缴出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负有接受出资的义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欠缴出资的滞纳金。滞纳金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认缴出资的效力
认缴出资一经成立,即对认缴出资的股东产生法律约束力。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认缴出资的转让
认缴出资可以依法转让。认缴出资的转让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未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认缴出资的转让无效。
5.认缴出资的退还
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可以依法退还认缴出资。认缴出资的退还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未经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认缴出资的退还无效。
标签:新公司法,认缴出资,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