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谁?
我国制宪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宪权主要体现为:
1. 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 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这些基本法属于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具有宪法效力。
3. 对宪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不得修改宪法。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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