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
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实行污染者付费制度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环境保护规划和标准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三、大气污染防治
控制工业、机动车和生活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
四、水污染防治
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
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
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
五、土壤污染防治
控制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源的土壤污染物排放。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
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
禁止倾倒、堆放和焚烧固体废物。
七、噪声污染防治
控制工业、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的产生。
加强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
八、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控制电磁辐射污染源的辐射强度。
加强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
九、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保护湿地和草原生态系统。
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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