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

国家建立禁毒工作领导责任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禁毒工作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公安机关负责禁毒的统一领导,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禁毒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的侦查、处罚和教育、戒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毒品管理、禁毒宣传、戒毒康复、涉毒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国家建立禁毒情报信息网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得有关毒品犯罪和毒品问题的准确信息,为禁毒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建立毒品管制制度,对毒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制。

国家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民识毒、拒毒和防毒的意识,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国家建立禁毒基金制度,为禁毒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国家建立禁毒表彰奖励制度,对在禁毒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标签:禁毒工作,工作机制,国务院,公安机,中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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