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三权”是什么?
三权分立中的“三权”分别为:
1. 立法权:指制定法律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在民主国家,立法权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
2. 行政权:指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在民主国家,行政权通常由政府行使,政府首脑(如总统或总理)是行政权的最高代表。
3. 司法权:指解释法律并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在民主国家,司法权通常由法院行使,法官是司法权行使的主体。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由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出。在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理论进行了深入阐述,他认为,权力如果集中在一人或一个机构手中,就会导致暴政。因此,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将权力分割开来,并相互制衡。
三权分立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它有效地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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