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拾趣:第十二条的故事
第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根据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委托人。”
通俗地说,就是你可以找个人替你做一些法律上的事情,这个人叫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按照你的指示办事,如果他越权了,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代理人做的事给你带来了好处,这些好处还是归你。
这个规定看似简单,但故事可多了。
比如,小张想买套房子,自己没时间看房,就委托朋友小李帮他代理。小李看中一套房后,擅自跟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小张得知后,拒绝履行合同。法院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因为小李超越了代理权限,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再比如,小王委托小赵帮他收房租。小赵擅自把房子出租给了别人,并收取了押金。小王得知后,要求小赵返还押金。法院判决小赵返还押金,因为小赵的行为虽然超越了代理权限,但给小王带来了利益,所以这笔押金仍然归小王所有。
标签:民法典,第十二条,代理人,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