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了解吗?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裁决、决定、许可证、处罚决定等。
2. 行政法规、规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确认。行政法规、规章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存在违法或者超越权限的情形,公民可以提起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诉讼。
3. 有效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确认。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存在重大错误,公民可以提起确认瑕疵的诉讼。
4.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未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认为该类行为违法,可以提起合法性审查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以下情形:
1. 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行为纠纷,例如两个行政机关之间因职权冲突发生的纠纷。
2. 内部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或工作安排。
3. 已经经过复议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解决的行政行为。
4.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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