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定义、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强调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城市规划
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编制程序。
要求规划注重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 乡镇规划
明确了乡镇规划的目的、内容和编制程序。
强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编制规划。
第四章 规划实施
规定了规划的报批、公布和实施程序。
强调规划的刚性约束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专项规划
规定了绿地系统规划、交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内容和编制程序。
目的是保障城市规划的协调性和科学性。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规划对环境的影响。
保障规划的生态友好和可持续性。
第七章 违法行为处罚
明确了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包括未依法编制规划、擅自变更规划和违反规划实施等行为。
第八章 其他
规定了规划的修改、公布和监督检查。
强调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严肃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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