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受到职业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一天。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有根据本法规定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劳动关系实行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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