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主要内容是关于调整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物品完税价格标准的。

根据公告,自2012年4月8日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规定数量的个人自用物品,将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补缴关税。

具体来说,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标准如下:

  • 烟草制品:每250克征收100元关税。
  • 酒精制品:每升征收100元关税。
  • 其他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完税价格为商品价值的15%。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价值是指海关根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估定的,不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税款。

    除了上述物品外,以下物品可以免税入境:

  • 价值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人自用物品(不含食品、烟草制品和酒精制品);
  • 出境时申报并在回国时复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
  • 海关规定的其他免税物品。
  • 标签:海关公告,进境旅客,个人自用物品,完税价格,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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