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12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 契税的征收范围: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赠与、买卖、互换、分割、合并、转让、继承等行为。

2. 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确定。

3.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

4. 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人。

5. 契税的征收方式:契税的征收方式为一次性征收。

契税的征收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契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同时,契税征收也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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